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打击传销的一封信
发布日期:2024-12-03 15:34 来源: 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4-12-03 |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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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打击传销的一封信
广大人民群众: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有关精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和大力宣传《禁止传销条例》,认真履职尽责,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广大人民群众识别传销、抵制传销的意识明显增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敬告广大群众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或参与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如有违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对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出租户,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拘留。
四、参与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传销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社会道德、危害社会稳定、影响家庭和谐,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和制止; 一旦发现传销窝点和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要及时向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
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擦亮双眼,认清传销的本质和危害性,积极参与到打击传销、拒绝传销的活动中来,让我们一起共同维护好家庭的幸福美满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举报电话:临猗县公安局:110
临猗县市场监管局: 12315
临猗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