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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关于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范围、认定流程调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14 11:35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4〕3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调整如下:

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的;

(二)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三)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登记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1人申请认定;

(五)被征地农民: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六)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七)长期失业人员: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2年以上的

(八)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

 

三、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的就业援助政策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2/3。

2.公益性岗位安置

聘用的人员无编制,属公益性岗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由用工单位与聘用者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并报县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合同期满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终止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招用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

4.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临猗县注册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规定申请就业岗位补贴。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附件1:山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表

附件2: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承诺书(正反打印)

附件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公示(模板)

附件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需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