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0 16:01 来源: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1408810058/2024-00690 | 发布时间 | 2024-09-10 | ||
发布机构 |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临政发【2024】5号 | ||
主题词 | 公安、安全、司法 | 体裁 | 临政发 |
临猗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山西省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晋社发〔2024〕8号)、《中共运城市委组织部 中共运城市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运社发〔2024〕3号)、《中共临猗县委组织部 中共临猗县委社会工作部关于印发<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具体措施>的通知》(临社发〔2024〕2号)及中共运城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等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针对下放给乡(镇)行政执法事项,因专业性、技术性过强而无法承接、因辖区内不存在执法客体而无需承接、因执法职权依据删除等原因,现对临政发〔2023〕20号《临猗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第6、16、22、27、28、29、30、40、49项等共9项事项,进行执法职权动态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政执法事项调整
(一)减少8项行政执法事项。《临猗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16项“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收回交通运输部门;第22项“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收回农业农村部门;第27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第28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第29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第30项“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收回文化旅游部门;第40项“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收回林业部门;第49项“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收回消防救援部门。以上8项乡(镇)人民政府不再承接办理。
(二)动态调整1项行政执法事项。《临猗县人民政府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第6项“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因猗氏镇、嵋阳镇、临晋镇、牛杜镇、耽子镇、三管镇、七级镇、孙吉镇、北景乡、北辛乡、庙上乡、楚侯乡共12个乡镇因不存在执法客体而无需承接此执法事项,收回生态环境部门,东张镇、角杯乡继续保留此执法事项。
二、相关要求
(一)编制清单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临猗县人民政府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严格按照“一乡镇一清单”的原则编制本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县司法局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严格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理清职责权限,切实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落实责任主体,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县直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行政执法业务的指导,进一步完善落实线索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各乡(镇)在职权范围内配合有关县直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促进我县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三)加强管理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行政权力承接、取消和职能调整等情形,需要对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审定后进行动态调整再进行公布。
现将调整后的《临猗县人民政府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临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临政发〔2023〕20号)中,关于《临猗县人民政府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临猗县人民政府赋权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xls
临猗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