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耽子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3-09-18 11:15     来源: 耽子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按照临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临猗县重大事故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决定在全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省委、市委、县委防风险保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我省细化的56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突出危险化学品、消防、燃气、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设施设备故障、非法违规行为、安全管理缺陷等重大事故隐患,以强有力精准严格的执法行动,督促推动企业落实落细安全生产工作措施,认真排查和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责任倒查机制,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决守牢安全发展底线为我镇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安全保障

  )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重大事故隐患底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推动企业员工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企业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质量明显提高;各有关部门对照“三个必须”强化安全监管,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愿和能力水平显著增强;落实党委政府统筹发展和安全能力进一步增强,领导安全生产工作的水平显著提升;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守牢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推动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基本原则

  1.强化风险意识。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守“发展绝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坚持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2.突出安全防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通过制度化源头预防、常态化风险排查、专业化安全防控、信息化监测预警、系统化专项整治、精准化监管执法等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3.聚焦工作重点。突出整治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自建房、燃气、消防、冶金工贸、特种设备、冷库等重点行业领域及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诱发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非法违规行为、设施设备故障等重大风险隐患,加大排查整治力度。

  4.细化责任落实。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署,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监管责任,应急牵头负责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行业领域专项行动;住建牵头负责建筑施工、燃气、自建房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交通牵头负责道路运输等领域专项行动;能源牵头负责能源、电力、天然气长输管道行业领域专项行动;企业牵头负责企业行业专项行动市场监管牵头负责特种设备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农业农村牵头负责养殖、饲料、农业机械、果库、渔药、农药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文旅牵头负责文化旅游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公安派出所牵头负责民爆、道路交通、九小场所行业领域专项行动;生态环境牵头负责危险废物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民政牵头负责养老机构、福利机构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卫健牵头负责医疗机构、体育竞赛行业领域专项行动;商务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住宿)及废品收购站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教育牵头负责校园领域专项行动;水务牵头负责水利行业领域专项行动;人社牵头负责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培训机构领域专项行动;自然资源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和矿产资源领域专项行动;林业牵头负责森林防火和林业企业领域专项行动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分别抓好分管行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

  5.务求整治实效。坚持“严准狠实”工作作风和“想全想细想万一、抓细抓实抓到位”工作方法,辨识风险要全,排查隐患要细,防范措施要实,落实责任要严。注重小切口、抓关键,不搞“大而全”整治行动,务求提高各项任务措施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精准有效开展重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等治本之策,坚决避免大而化之、流于形式。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耽子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领导组,负责对全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党委书记

                   张亚龙  委副书记、

  组长杨鹏娜  党委副书记

                   畅丽瑞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范莹娜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岐红江  党委委员、

                   王冠宇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张晓静  

                       

                       党群服务中心主任

                   景晓华  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史国霞  退役军人事务站站长

                   董蛟龙  党委委员、派出所所长

    员:王鹏理  应急

                 刘晨晨  企业

                 陈婷婷  水利

               肖文平  畜牧

                 翟春胜  城建

                 张钰堃  环保

                 王飞鹏  自然资源

                 冯晓燕  民政

                 贾占奎  交通

                 柳伟强  农科

                 朱亚镉  林业

                 孙丽霞  人社

                      医保

                        卫计

                 姬敬兵  市场监管

                 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主任由马瑞祺、王鹏理担任,承担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领导组日常工作。

  三、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一)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落实,切实提高企业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针对企业自查自纠行动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危险作业开展排查整治、对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开展排查整治、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等五项工作,镇专项行动领导组每周定期巡查本辖区内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管部门精准严格执法,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

  1.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重点学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指导目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

  2.组织班子成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始终牢记和坚决贯彻“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自觉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我省细化的56条具体措施,逐条对照狠抓落实。要大力实施源头治理、依法治理、工程治理、科技强安等治本之策,提高本质安全水平,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三)制定隐患排查整治检查内容切实明确领导安全生产工作方向。

  1.危险化学品:一是企业全员安全生产生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落实情况。重大危险源企业设施设备完好、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用情况。二是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和企业无证生产经营整治情况。三是结合企业生产特点,开展防火、防静电等专项检查情况。四是企业落实检维修、动火作业等特殊作业管控措施情况。五是易制爆和剧毒化学品企业经营销售安全管理情况。六是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上下游配套装置全流程自动化控制改造情况。七是产业转移项目设计诊断、油气储罐、老旧化工装置、油气长输管道问题整改情况。

  2.交通运输:一是“两客一危一货”等重点车辆源头及驾驶人和路面管理、恶劣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情况。二是“三超一疲劳”、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情况。三是推进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减量控大”情况。四是开展农用车非法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情况。

  3.冶金工贸:一是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涉爆粉尘企业21项重点执法检查事项落实情况。二是食品加工、磨面、榨油、蔬菜腌制、皮革(毛皮、羽毛)加工、造纸、印染等轻工企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以及机械、建材、有色等行业易燃易爆气体管网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三是动火动电、高空作业、煤气区域等危险作业方案审批、安全风险辨识、安全条件确认、现场监护,以及检维修、外委外包、环保设备设施等环节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特种设备:一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包括安全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使用登记、人员持证,定期检验、应急预案以及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重大活动、节假日等特殊时段的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二是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客运索道、电梯等重点设备和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非法违法使用整治情况。三是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生产活动,以及特种设备使用及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等行为整治情况。

  5.电力:一是重要输电通道安全管控地方联防联控机制建立情况。二是并网发电企业电力、热力保供情况,迎峰度冬燃料供应情况。三是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重点是冬季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四是高风险作业安全措施和现场管理情况,重大风险的治理情况。

  6.森林防火:一是林下可燃物、林区及林缘地带耕地内“农田剩余物”清理情况。二是林区及林缘地带禁止焚烧秸秆情况。三是防火通道、隔离带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四是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制以及野外火源管控和巡查巡护措施落实情况。

  7.果蔬保鲜库:一是查看果蔬保鲜库建筑质量和审批手续;二是查看液氨制冷设备和压力容器、电力线路、货物支架、消防配套设施是否带病运行;三是查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急演练是否建立健全;四是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是否正常运行。五是查看是否存在易燃(可燃)加芯材料搭建的建筑物。

  8.养老机构:一是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台账是否建立;二是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三是灭火器、消火栓、应急灯等应急设施是否完好在效;四是用电线路敷设是否规范、用电设施是否安全可靠;五是房间内是否存在吸烟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等大功率电器,电动自行车充电、停放是否规范;六是燃气使用环节是否落实“四项强制措施”规定;七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标志设置是否明显,有无堵塞现象。

  9.学校:一是是否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二是是否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开学第一课;三是校内所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有无漏水、破损现象、灭火器材是否配备到位并完好在效;四是学生寝室用电线路敷设是否规范,有无老化现象;五是楼道、楼梯通道是否通畅;六是实验室危化品试剂存放是否符合要求,涉及的易制毒、易制爆危化品是否完善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七是学校食堂用电、用气、用火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和要求。

  10.医疗机构:一是是否严格落实消防管理责任二是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三是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通畅;四是消火栓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灭火器、应急灯是否配备到位;五是氧气储罐、氧气瓶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和年检,储存条件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六是化学试剂管理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涉及易制毒、易制爆等危化品试剂是否严格落实流向和使用登记。

  四、工作要求,精准执法。

  乡镇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法依规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照、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利,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落实自查自改,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的主动性,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规范水平,国家层面已有规范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尚无规范格式的,依照,《山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格式范本(试行) 》规范制作使用执法文书。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2023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有序压茬推进。

  (一)动员部署(2023525日前)。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二)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20237月底前)。对本辖区领域重点企业开展帮扶,并完成对安全执法队伍的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10月底)。聚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重点检查事项,和企业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依法严查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四)巩固提高(20231112月)。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工作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和松劲心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镇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实际,深入讨论研究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的具体内容和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专项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纵深推进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工作。

  深入一线,全面排查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系统研判本行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落实具体管控措施,有效防范化解本辖区、本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要成立专项行动检查组深入基层一线全方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本辖区和直接监管的企业务必要做到全覆盖。

  (四)履职尽责,严格监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暂扣吊销证照、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力,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相结合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对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做到严查重处。对存在一般事故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规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该停产整顿的绝不心慈手软,该上限处罚的绝不手下留情,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绝不姑息迁就。同时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媒体曝光力度。凡因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

  1、耽子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及执法人员明细;

  2、全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

  3、全县涉及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附件1

  耽子镇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及执法人员明细

  按照临猗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临猗县重大事故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管三必须”及“属地管理”原则为要求,现将主要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应急岗

  岗位责任人:王鹏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姚风翔、王飞鹏

    2.城建岗

  岗位责任人:翟春胜,负责建筑施工、自建房、燃气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薛华东、刘晨晨

    3.道路交通

  岗位责任人:贾占奎,负责道路运输等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王星、冯晓燕

    4.能源岗

  岗位责任人:姚延峰,负责电力、天然气长输管道等能源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刘晨晨、薛华东

    5.企业岗

  岗位责任人:刘晨晨,负责各工业企业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刘晨晨、薛华东

    6.市场监管       

  岗位责任人:姬敬兵,负责特种设备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马瑞祺、姚风翔

    7.畜牧岗

  岗位责任人:肖文平,负责养殖、饲料等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苏晓倩、程璞

    8.果库岗

  岗位责任人:柳伟强,负责各果库、冷库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苏晓倩、程璞   

       9.文旅岗

  岗位责任人:王晓娜,负责文化旅游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刘晨晨、薛华东

    10.派出所

  岗位责任人:董蛟龙,负责道路交通和“九小”场所领域、消防安全领域、专项行动;

       11.生态环境岗

  岗位责任人:张钰堃,负责危险废物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张钰堃、马瑞祺

       12.联校负责人

  岗位责任人:赵飞,负责校园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冯晓燕、王星

    13.水务岗

  岗位责任人:陈婷婷,负责水利行业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马瑞祺、张钰堃  

       14.人社岗

  岗位责任人:孙丽霞,负责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培训机构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姚风翔、王飞鹏

       15.自然资源岗

  岗位责任人:王飞鹏,负责地质灾害和矿产资源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王飞鹏、姚风翔

       16.民政岗

  岗位责任人:冯晓燕,负责养老机构和福利院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冯晓燕、王星

       17.林业岗

  岗位责任人:朱亚镉,负责森林防火和林业企业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苏晓倩、程璞

       18.卫计岗

  岗位责任人:王琰,负责医疗机构和体育场馆领域专项行动;执法人员:马瑞祺、张钰堃  

       19.各行政村

  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专项行动。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

  

 

  总体

  情况

  

 

  1

  

 

  企业自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  个)

  

 

  

 

  2

  

 

  企业自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   个)

  

 

  

 

  3

  

 

  部门检查发现的

  重大事故隐患(  个)

  

 

  

 

  4

  

 

  部门检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   个)

  

 

  

 

  5

  

 

  挂牌督办的

  重大事故隐患(   个)

  

 

  

 

  6

  

 

  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中

  已完成整改  个)

  

 

  

 

  企业

  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

  

 

  1

  

 

  部门抽查检查的企业总数   家)

  

 

  

 

  2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按要求

  亲自研究排查整治工作  家)

  

 

  

 

  3

  

 

  企业主要负责人

  未带队检查(  家)

  

 

  

 

  4

  

 

  企业未制定

  分管负责人职责清单  家)

  

 

  

 

  5

  

 

  企业未依法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  家)

  

 

  

 

  6

  

 

  电焊等特种作业岗位

  人员存在无证上岗作业(  家)

  

 

  

 

  7

  

 

  外包外租安全管理混乱(  家)

  

 

  

 

  8

  

 

  未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

  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  家)

  

 

  

 

  部门

  精准

  严格

  执法

  情况

  

 

  1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  个次)

  

 

  

 

  2

  

 

  帮扶指导重点企业(  家次)

  

 

  

 

  3

  

 

  行政处罚(  次,  万元)

  

 

  

 

  4

  

 

  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案双罚”(  次)

  

 

  

 

  5

  

 

  移送司法机关(  人)

  

 

  

 

  6

  

 

  责令停产整顿  

  

 

  

 

  7

  

 

  曝光约谈联合惩戒

  企业(  

  

 

  

 

  8

  

 

  公布典型执法案例(  ),其中危险作业罪案例(  个)

  

 

  

 

  9

  

 

  责任倒查

  追责问责(  人)

  

 

  

 

  10

  

 

  约谈通报有关乡镇

  及部门(  次)

  

 

  

 

  党委

  政府

  组织

  领导

  情况

  

 

  1

  

 

  县、乡党委乡政府分别组织专题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次)

  

 

  

 

  2

  

 

  市、县党委政府主要

  负责同志分别专题研究(  次)

  

 

  

 

  3

  

 

  县、乡政府负责同志

  分别现场督导检查(  次)

  

 

  

 

  4

  

 

  安委会成员单位

  负责同志分别到企业宣讲    次)

  

 

  

 

  5

  

 

  举报奖励(  万元),其中

  匿名举报查实奖励(  万元)

  

 

  

 

  6

  

 

  是否在省、市、级主流媒体

  播放安全生产专题栏目

  

 

  

 

  7

  

 

  配备专兼职技术

  检查员数量(  人)

  

 

  

 

  8

  

 

  组织开展考核巡查

  督导检查(  次)

  

 

  

 

 

  附件3

  全县涉及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整理版)

  一、化工和危险品生产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6.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

  7.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8.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硫化氢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9.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列出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13.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4.化工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5.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6.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7.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8.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19.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0.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二、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五条  有色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第六条  建材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七)电熔制品电炉的水冷设备失效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第七条  机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第八条  轻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食品制造企业烘制、油炸设备未设置防过热自动切断装置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三)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蒸气、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五)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玻璃窑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七)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未对故障电池采取有效物理隔离措施的。

  第九条  纺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条  烟草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三)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六)铝镁等金属粉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

  第十二条  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包装、分割、产品整理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  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  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提取判定依据GB 35181-2017

  (一)直接判定要素

  6.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6.2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6.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6.4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5 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6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7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6.8 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6.9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8624规定的A级。 

  (二)综合判定要素

  7.1 总平面布置

  7.1.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城市消防规划的要求设置消防车道或消防车道被堵塞、占用。

  7.1.2 建筑之间的既有防火间距被占用或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的80%,明火和散发火花地点与易燃易爆生产厂房、装置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值。

  7.1.3 在厂房、库房、商场中设置员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且不符合GA703的规定。

  7.1.4 地下车站的站厅乘客疏散区、站台及疏散通道内设置商业经营活动场所。

    7.2 防火分隔

      7.2.1 原有防火分区被改变并导致实际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50%

      7.2.2 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损坏的数量大于该防火分区相应防火分隔设施总数的50%

      7.2.3 丙、丁、戊类厂房内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7.3 安全疏散设施及灭火救援条件

      7.3.1 建筑内的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的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

      7.3.2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3.3 6.5规定外的其他场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数量或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7.3.4 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建筑物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而未设置。

      7.3.5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距离大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125%

      7.3.6 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或所设置设施的损坏率大于标准规定要求设置数量的50%

      7.3.7 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超过其设置总数的20%,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的门的损坏率大于其设置总数的50%

      7.3.8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前室的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规定。

      7.3.9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疏散门或安全出口设置栅栏、卷帘门。

      7.3.10 人员密集场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广告牌等遮挡。

      7.3.11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救援场地设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响火灾扑救。

      7.3.12 消防电梯无法正常运行。

   7.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7.4.1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储存泡沫液等灭火剂。

      7.4.2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7.4.4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外,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4.5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的其他固定灭火设施。

      7.4.6 已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其他固定灭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5 防烟排烟设施

      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或已设置但不能正常使用或运行。

  7.6 消防供电

      7.6.1 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负荷级别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6.2 消防用电设备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

      7.6.3 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用电设备末端自动切换装置,或已设置但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或不能正常自动切换。

  7.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1 除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员密集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7.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7.7.3 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联动控制。

  7.8 消防安全管理

      7.8.1 社会单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规要求设置专职消防队。

      7.8.2 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未按GB25506的规定持证上岗。

  7.9 其他

      7.9.1 生产、储存场所的建筑耐火等级与其生产、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不相匹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7.9.2 生产、储存、装卸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或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或防爆电气设备和泄压设施失效。

      7.9.3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燃油、燃气设备,或燃油、燃气管道敷设和紧急切断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7.9.4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或采用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消防配电线缆和其他供配电线缆。

  7.9.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四、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 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

  1.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

  2.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 出现管涌;

  4.桩间土流失孔洞 深度超过桩径。

  第六条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载超过设计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

  第七条 脚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二)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

  (三)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失效、被人为拆除破坏;

  (五)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条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二)塔式起重机独立起升高度、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机附着间距和最高附着以上的最大悬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起重机械安装、拆卸、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对结构件、顶升机构和附着装置以及高强度螺栓、销轴、定位板等连接件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五)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不齐全、失效或者被违规拆除、破坏;

  (六)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机械的 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

  第九条 高处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钢结构、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要求设置防倾覆装置

  (二)单榀钢桁架(屋架)安装时未采取防失稳措施;

  (三)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未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未做可靠连接。

  第十条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特殊作业环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照明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作业审批制度”,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

  (二)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责监护工作。

  第十二条 拆除工程方面 拆除施工作业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 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作业面带水施工未采取相关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

  (二)施工时出现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使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其他严重违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强制性标准,且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五、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1.无证驾驶操作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2.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的;

  3.无号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的;

  4.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5.拼装、改装农业机械等导致不符合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

  6.农业机械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

  六、重大电力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  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判定标准所指电力设备设施范围为330千伏及以上电网设备设施,单机容量300兆瓦以上的燃煤发电机组水力发电机组单套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燃气发电机组核电常规岛及核电厂配套输变电设施、容量300兆瓦以上风力发电场和光伏发电站;所指施工作业工程为《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规定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特殊情形在具体条款中另行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隐患:

  

(一)电网安全稳定控制系统以及直流控制保护系统参数、策略、定值计算和设定不正确;直流控保、直流配套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未按双重化配置。

(二)特高压架空线路杆塔基础出现较大沉陷、严重开裂显著上拔,塔身出现严重弯曲形变,导地线出现严重损伤、断股和腐蚀。

(三)特高压变压器(换流变)乙炔、总烃等特征气体明显增高,内部存在严重局部放电,绝缘电阻和介损试验数据严重超标。

(四)燃煤锅炉烟风道、除尘器、脱硝催化剂装置、渣仓、粉仓料斗(含灰斗)、输煤栈桥等重点设备设施的钢结构、支吊架、承重焊接部位总体强度不满足结构强度要求。

(五)电力监控系统横向边界未部署专用隔离装置,或者调度数据网纵向边界未部署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认证装置,或生产控制大区非法外联。

(六)《水电站大坝工程隐患治理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大坝特别重大重大工程隐患;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贮灰场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

(七)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施工企业,所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审、批或专家论证开展爆破、吊装、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未履行施工作业许可审批手续或无人监护。

  •  其他严重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强制性标准,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隐患有关单位可参照重大隐患监督管理

 

    本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七、水利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

  

 

  序号

  

 

  类别

  

 

  管理环节

  

 

  隐患

  编号

  

 

  隐患内容

  

 

  1

  

 

  基础

  管理

  

 

  人员管理

  

 

  SJ-J001

  

 

  项目法人和施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2

  

 

  方案管理

  

 

  SJ-J002

  

 

  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无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擅自施工;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实施;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转入后续工程施工

  

 

  3

  

 

  临时

  工程

  

 

  营地及施工设施建设

  

 

  SJ-J003

  

 

  施工工厂区、施工(建设)管理及生活区、危险化学品仓库布置在洪水、雪崩、滑坡、泥石流、塌方及危石等危险区域

  

 

  4

  

 

  临时设施

  

 

  SJ-J004

  

 

  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消防重点部位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且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宿舍、办公用房、厨房操作间、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等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 A 级;宿舍、办公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未达到 A

  

 

  5

  

 

  围堰工程

  

 

  SJ-J005

  

 

  围堰不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围堰位移及渗流量超过设计要求,且无有效管控措施

  

 

  6

  

 

  专项

  工程

  

 

  临时用电

  

 

  SJ-J006

  

 

  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发电机组电源未与其他电源互相闭锁,并列运行;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7

  

 

  脚手架

  

 

  SJ-J007

  

 

  达到或超过一定规模的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的立杆基础承载力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且已有明显沉降;立杆采用搭接(作业脚手架顶步距除外);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设置连墙件

  

 

  8

  

 

  模板工程

  

 

  SJ-J008

  

 

  爬模、滑模和翻模施工脱模或混凝土承重模板拆除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规定值

  

 

  9

  

 

  危险物品

  

 

  SJ-J009

  

 

  运输、使用、保管和处置雷管炸药等危险物品不符合安全要求

  

 

  10

  

 

  起重吊装

  与运输

  

 

  SJ-J010

  

 

  起重机械未按规定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起重机械未配备荷载、变幅等指示装置和荷载、力矩、高度、行程等限位、限制及连锁装置;同一作业区两台及以上起重设备运行未制定防碰撞方案,且存在碰撞可能;隧洞竖(斜)井或沉井、人工挖孔桩井载人(货)提升机械未设置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不灵敏

  

 

  11

  

 

  起重吊装

  与运输

  

 

  SJ-J01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施工采用临时钢梁、龙门架、天锚起吊闸门、钢管前,未对其结构和吊点进行设计计算、履行审批审查验收手续,未进行相应的负荷试验;闸门、钢管上的吊耳板、焊缝未经检查检测和强度验算投入使用

  

 

  12

  

 

  高边坡、深基坑

  

 

  SJ-J012

  

 

  断层、裂隙、破碎带等不良地质构造的高边坡,未按设计要求及时采取支护措施或未经验收合格即进行下一梯段施工;深基坑土方开挖放坡坡度不满足其稳定性要求且未采取加固措施

  

 

  13

  

 

  隧洞施工

  

 

  SJ-J013

  

 

  遇到下列九种情况之一,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地质预报并采取措施:1.隧洞出现围岩不断掉块,洞室内灰尘突然增多,喷层表面开裂,支撑变形或连续发出声响。2.围岩沿结构面或顺裂隙错位、裂缝加宽、位移速率加大。3.出现片帮、岩爆或严重鼓胀变形。4.出现涌水、涌水量增大、涌水突然变浊、涌沙。5.干燥岩质洞段突然出现地下水流,渗水点位置突然变化,破碎带水流活动加剧,土质洞段含水量明显增大或土的形状明显软化。6.洞温突然发生变化,洞内突然出现冷空气对流。7.钻孔时,钻进速度突然加快且钻孔回水消失,经常发生卡钻。8.岩石隧洞掘进机或盾构机发生卡机或掘进参数、掘进载荷、掘进速度发生急剧的异常变化。9.突然出现刺激性气味;断层及破碎带缓倾角节理密集带岩溶发育地下水丰富及膨胀岩体地段和高地应力区等不良地质条件洞段开挖未根据地质预报针对其性质和特殊的地质问题制定专项保证安全施工的工程措施;隧洞Ⅳ类、Ⅴ类围岩开挖后,支护未紧跟掌子面

  

 

  14

  

 

  隧洞施工

  

 

  SJ-J014

  

 

  洞室施工过程中,未对洞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监测;有毒有害气体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时未采取有效措施

  

 

  15

  

 

  设备安装

  

 

  SJ-J015

  

 

  蜗壳、机坑里衬安装时,搭设的施工平台(组装)未经检查验收即投入使用;在机坑中进行电焊、气割作业(如水机室、定子组装、上下机架组装)时,未设置隔离防护平台或铺设防火布,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

  

 

  16

  

 

  水上作业

  

 

  SJ-J016

  

 

  未按规定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水上作业施工船舶施工安全工作条件不符合船舶使用说明书和设备状况,未停止施工;挖泥船的实际工作条件大于SL 1720145.7.9中所列数值,未停止施工

  

 

  17

  

 

  其他

  

 

  防洪度汛

  

 

  SJ-J017

  

 

  有度汛要求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制定度汛方案和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工程进度不满足度汛要求时未制定和采取相应措施;位于自然地面或河水位以下的隧洞进出口未按施工期防洪标准设置围堰或预留岩坎

  

 

  18

  

 

  液氨制冷

  

 

  SJ-J018

  

 

  氨压机车间控制盘柜与氨压机未分开隔离布置;未设置、配备固定式氨气报警仪和便携式氨气检测仪;未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明确标识

  

 

  19

  

 

  安全防护

  

 

  SJ-J019

  

 

  排架、井架、施工电梯、大坝廊道、隧洞等出入口和上部有施工作业的通道,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棚

  

 

  20

  

 

  设备检修

  

 

  SJ-J020

  

 

  混凝土(水泥土、水泥稳定土)拌合机、TBM及盾构设备刀盘检维修时未切断电源或开关箱未上锁且无人监管

  

(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清单

 

  序号

  

 

  管理

  对象

  

 

  隐患

  编号

  

 

  隐患内容

  

 

  1

  

 

  水利工程通用

  

 

  SY-T001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不能正常启闭;泄水建筑物堵塞,无法正常泄洪;启闭机自动控制系统失效

  

 

  2

  

 

  SY-T002

  

 

  有防洪要求的工程未按照设计和规范设置监测、观测设施或监测、观测设施严重缺失;未开展监测观测

  

 

  3

  

 

  水库大坝工程

  

 

  SY-K001

  

 

  大坝安全鉴定为三类坝,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4

  

 

  SY-K002

  

 

  坝防渗和反滤排水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大坝渗流压力与渗流量变化异常;坝基扬压力明显高于设计值,复核抗滑安全系数不满足规范要求;运行中已出现流土、漏洞、管涌、接触渗漏等严重渗流异常现象;大坝超高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泄洪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水库防洪能力不足

  

 

  5

  

 

  SY-K003

  

 

  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危及工程安全的异常变形或近坝岸坡不稳定

  

 

  6

  

 

  SY-K004

  

 

  有泄洪要求的闸门、启闭机等金属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安全”,强度、刚度及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维护不善,变形、锈蚀、磨损严重,不能正常运行

  

 

  7

  

 

  SY-K005

  

 

  未经批准擅自调高水库汛限水位;水库未经蓄水验收即投入使用

  

 

  8

  

 

  水电站

  工程

  

 

  SY-D001

  

 

  小型水电站安全评价为C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9

  

 

  SY-D002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标准的紧急停运条件而未停止运行;可能出现六氟化硫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监测报警及通风装置;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或未开展有限空间气体检测

  

 

  10

  

 

  泵站

  

 

  SY-B001

  

 

  泵站综合评定为三类、四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11

  

 

  水闸工程

  

 

  SY-Z001

  

 

  水闸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闸,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12

  

 

  SY-Z002

  

 

  水闸的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超出允许值,可能导致整体失稳;止水系统破坏

  

 

  13

  

 

  SY-Z003

  

 

  水闸监测发现铺盖、底板、上下游连接段底部淘空存在失稳的可能

  

 

  14

  

 

  堤防工程

  

 

  SY-F001

  

 

  堤防安全综合评价为三类,未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15

  

 

  SY-F002

  

 

  堤防渗流坡降和覆盖层盖重不满足标准的要求,或工程已出现严重渗流异常现象

  

 

  16

  

 

  SY-F003

  

 

  堤防及防护结构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或已发现危及堤防稳定的现象

  

 

  17

  

 

  引调水及灌区工程

  

 

  SY-YG001

  

 

  渡槽及跨渠建筑物地基沉降量超过设计要求;排架倾斜较大,水下基础露空较大,超过设计要求;渡槽结构主体裂缝多,碳化破损严重,止水失效,漏水严重

  

 

  18

  

 

  SY-YG002

  

 

  隧洞洞脸边坡不稳定;隧洞围岩或支护结构严重变形

  

 

  19

  

 

  SY-YG003

  

 

  高填方或傍山渠坡出现管涌等渗透破坏现象或塌陷、边坡失稳等现象

  

 

  20

  

 

  淤地坝工程

  

 

  SY-NK001

  

 

  下游影响范围有村庄、学校、工矿等的大中型淤地坝无溢洪道或无放水设施;坝体坝肩出现贯通性横向裂缝或纵向滑动性裂缝;坝坡出现破坏性滑坡、塌陷、冲沟,坝体出现冲缺、管涌、流土;放水建筑物(卧管、竖井、涵洞、涵管等)或溢洪道出现损毁、断裂、坍塌、基部掏刷、悬空

  

 

  以下行业是目前已公布但我县暂不涉及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各单位和部门在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中,但凡发现存在除烟花爆竹(实行五禁)外以下行业领域企业,请自行网上查找并严格执行,同时向县安委办报告。

  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烟花爆竹已在全省实行五禁:禁止生产、禁止销售、禁止储存、禁止运输、禁止燃放)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涉及)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涉及)

  (三)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涉及)

  三、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不涉及)

  四、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五、水上客运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