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无障碍浏览
  • 本站地图网站地图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养老政策及服务

运民发【2023】53号关于进一步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和备案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3 17:52     来源: 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6.运民发【2023】53号.pdf

运城市民政局

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运民发【2023】53号

关于进一步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备案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审批管理服务局: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落实市委、市政府实施市场主体倍增工程要求,补足全市养老服务发展中的短板弱项,有效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备案问题,实现全市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快速发展。根据山西省民政厅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解决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备案问题的通知》(晋民发【2023】35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做好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审验和机构备案

(一)建设工程资料完备的养老项目,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单位应及时依法依规申请消防审验。达不到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民政部门   确认建设时间后,按建设时间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消防审验,消防审验通过后,民政部门应予以备案。

(二)建设工程资料不完备,经整改可以完善的养老项目,养老机构建设单位应按照消防技术标准抓紧整改,及时完善资料,资料完善后依法依规申请消防审验。消防审验通过后,民政部门应予以备案。

(三)建设工程资料不完备且无法完备的养老项目,已经按照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可由具备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民政部门依据评估结果予以备案,对经评估不符合但通过整改能够达到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民政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并通过评估后申请备案,期间应制定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四)建设工程资料缺乏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经整改也达不到消防审验条件和消防安全技术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特别是使用简易房、危旧房、彩钢板房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依规采取关停并妥善安置服务对象。

二、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一)压实养老服务市场主体安全责任。养老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实施办法》《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依规申请消防安全评估,根据2019年民政部等4部门《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达标改造。

(二)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属地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与养老服务市场主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做好消防安全应急预案,推动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不断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三、改造要求

(一)加强工作联动。各级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救援、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沟通,紧密配合,针对性、务实性解决问题,切实做好养老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和机构备案工作,加强跟进指导,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打通赌点。不断提升全市养老服务机构的安全水平。

(二)抓好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负责建立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台账,对通过消防审验和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的,及时做好备案工作。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妥善处理土地、规划等影响消防审验的历史遗留问题。住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消防审验技术指导,优化审批流程,依法依规办理审验手续。消防救援部门和其他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督全县,依法依规对养老机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落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运城市民政局                   运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运城市消防救援支队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3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