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2-27 11:01 来源: 庙上乡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权利主体 |
1 |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2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3 |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4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 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
|
5 |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1号,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号)第十九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6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权利主体 |
7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 区域内,焚烧沥青、汕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8 |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 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 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 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9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 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 物的行为的处置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10 |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第十五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11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12 |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 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九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13 |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 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 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九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权利主体 |
14 |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 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屈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六十二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15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 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公布) 第二十六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16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 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17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 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18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 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19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20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在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21 |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 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 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 十二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权利主体 |
22 |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23 |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2年农业农村 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24 |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25 |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 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 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26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27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 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28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 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29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 处罚 |
行政处罚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30 |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 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权利主体 |
31 |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 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 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32 |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 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金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33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 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34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35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 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 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36 |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 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权利主体 |
37 |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 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 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 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38 |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39 |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 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40 |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 八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41 |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42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 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43 |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44 |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 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45 |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 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权利主体 |
46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 条、第三十四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47 |
对理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 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 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48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 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49 |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 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 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职权依据 |
权利主体 |
50 |
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 石,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 的处罚 |
行政 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 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 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 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 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 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 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 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庙上乡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