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第十五届临猗县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26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3-12-13 16:19 来源: 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尊敬的穆红娟委员:
现将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对退休人员补交医保费用”的提案答复如下:
一、接到转办建议我单位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提案内容,确定分管领导、承办科室和责任人。
二、根据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运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运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运人社发〔2012〕162号)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实施。
第三条: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限时,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待遇审批手续,但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也可一次性缴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用。一次性缴费按全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的费率(目前为6%),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不再划拨个人账户。继续逐年缴费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医保政策宣传的力度,以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方式,根据不同参保受众群体,开展内容丰富的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提高广大群众对医疗保险参保的认知度、支持度、配合度,打造群众满意的医疗保障服务。
非常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
临猗县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