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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上乡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2-12-05 12:30     来源: 庙上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完善机制,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密切协作、协同应对,确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为主的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4、政府主导、社会动员。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引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庙上乡境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当周边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乡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指挥长:乡党委书记、乡长

  副指挥长:分管行业副乡长

  成员单位:民政、党政办公室、应急管理、企业、水利、派出所、交警队、畜牧、城建、环保、能源、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林业、果业、信访、人社、市场监管、供电、交通、卫计、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

  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应急副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行业负责人担任,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一)机构职责

  1、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负责组织、领导全乡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研究制定全乡减灾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

  2、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与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负责综合材料及各类文电的起草工作,统一发布灾情信息,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3、指挥部成员单位

  民政:负责组织、协调减灾救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承担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以及县自然灾害救助专家组开展减灾救灾工作。

  宣传:负责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减灾救灾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引导工作。

  应急管理:协调指导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应急演练等工作。

  企业:负责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灾后恢复生产;组织通信网络以及各通信企业保障救灾通信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派出所:负责自然灾害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

  水利:负责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减灾工作,指导做好全县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管理,督促指导灾区修复水毁水利工程。

  卫计: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病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和支持应急药品,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财政:负责编制乡级财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申请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协调相关救灾捐赠工作。

  环保: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自然资源:负责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住建:负责指导建筑物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安全应急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利用人防指挥通信系统、人防工程、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城市人防专业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交通: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开辟救灾绿色通道,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

  农业农村: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害及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指导协调灾区做好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审计: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统计: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有关灾情统计信息和分析评估资料。

  林业:做好全乡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的动态监测及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核查、评估森林火灾和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损失情况,提出灾后治理、重建的措施建议。

  市场监管:负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负责对有关灾区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验和监督,保证安全。

  气象: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气象服务,提出防御气象灾害的对策与建议;负责组织做好全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农业气象技术服务、气象灾害防御科普宣传工作。

  地震: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后震情跟踪监测和趋势判定,地震烈度和震灾调查、震灾救援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

  供电:负责组织所属供电公司开展受灾区域的救灾指挥部、医院、集中安置点等重要目标的应急供电工作,会同民政部门做好所属电网灾情的核实和上报工作;做好因灾毁坏电网的修复重建工作,及时恢复灾区供电。

  (二)工作组

  在应对重大以上自然灾害时,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立以下7个工作组:

  1、生活救济组:民政牵头,派出所、财政、交通、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稳定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收、分配捐赠款物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民政牵头,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气象、地震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治组:卫计牵头,企业、民政、财政、环保、市场监管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食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等工作。

  4、生产自救组:农业农村牵头,财政、民政、水利、林业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改种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恢复重建组:住建牵头,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水利、卫计、供电为成员单位,负责指导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方案并督促实施,恢复受损的房屋和各类基础设施。

  6、监督检查组:审计牵头,民政、卫计、财政、市场监管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

  7、宣传报道组:宣传牵头,党政办公室、民政、文旅、应急管理为成员单位,负责减灾救灾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

  三、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及时向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其他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必要时,启动预警响应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民政、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灾物资储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与交通等部门共同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工作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落实县安委会的相关要求。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7、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四、信息报告和发布

  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评估、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一)信息报告

  1、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灾情和救灾信息报县安委会。对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办。县政府办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市政府、省政府报告。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民政部门立即向县政府办报告。灾情稳定后,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灾情核定工作。

  3、对于干旱灾害,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二)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2、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民政部门要主动联系应急广播、宣传部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3、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部门间会商,统一发布口径,确保发布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4、信息发布实行审批机制,一般、较大自然灾害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审批发布;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县安委会审批发布。

  5、灾情发生后,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灾情稳定前,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县级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乡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一)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乡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30万人以上;

  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委会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委会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在县安委会领导下,由县安委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县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对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领导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安委会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乡乡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12时前向县领导、县有关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4、各工作组根据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5、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协调交通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

  6、以县政府名义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赠活动。

  7、申请上级支持。

  8、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安委会关于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委会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委会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在县安委会领导下,县安委会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对指导支持受灾乡乡减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县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安委会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对指导支持受灾乡乡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第一时间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县安委会负责人赴灾区察看灾情、指导救灾工作。

  4、根据灾情需求,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门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县安委会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日向县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一次救灾情况。

  6、督促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住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病能及时就医、有临时安全住处,防止疫病流行;加强集中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和组织救灾捐赠。

  8、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乡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①因灾死亡1人以上,5人以下;

  ②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④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间以上,5千间以下。

  (二)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安委会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安委会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三)响应措施

  由县安委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安委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向县安委会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工作。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安委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支持地方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需要,民政部门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4、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申请上级支持。

  6、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卫计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四)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五)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安委会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1、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2、统筹使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民政部门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3、民政部门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受灾地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2、 受灾地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乡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3、根据乡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4、民政部门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乡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地质灾害治理、美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1、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住建部门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视情组织核查小组,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核查办法有关规定,对受灾地区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同时,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住建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部门。

  3、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4、由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宣传和培训

  (一)宣传

宣传、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二)培训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对乡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灾害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八、附则

  (一)应急预案备案

  本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报临猗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二)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评审,在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三)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庙上乡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