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禁煤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5 16:44 来源: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1408810058/2022-00847 | 发布时间 | 2022-11-15 | ||
发布机构 |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临政发【2022】20号 | ||
主题词 | 环境保护 | 体裁 | 临政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临猗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为有效解决散煤污染问题,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临猗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在全县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夏季大会战”的通知》(临环委发〔2022〕1号)要求,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禁煤区内实行全面禁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煤区域
在2019年已划定县城建成区禁煤区基础上,将猗氏镇、楚侯乡、牛杜镇全域划定为禁煤区。扩大后的禁煤区面积约为219.93平方公里。
二、禁煤时间
从2022年11月15日起执行。
三、禁煤措施
(一)禁燃。“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燃用煤炭。在供热管网覆盖不到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通过“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替代禁煤区内生产、生活及商业活动用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所有煤炭经营摊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经营销售燃煤。违反规定的,公安、应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禁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
(四)禁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煤区运输燃煤。用煤许可单位运输车辆实行交通管制。违反规定的,公安交警、交通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有关要求
按照职责分工,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对禁煤区内违规销售散煤行为进行打击;能源部门严查煤炭经营企业向“禁煤区”居民商户销售散煤的行为;猗氏镇、楚侯乡、牛杜镇人民政府、临猗县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管辖区域对单位、商铺储存、燃用散煤行为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严查违规使用锅炉等燃煤设施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对运煤车辆依法进行查扣;宣传部门要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和管理要求;社区办、猗氏镇、楚侯乡、牛杜镇人民政府做好居民散煤清缴工作。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12315 12369
附:临猗县“禁煤区”范围示意图
临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