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教育系统教师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0 16:21 来源: 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临猗县教育系统教师信用管理及失信惩戒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完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健全教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提高我县教师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局直属单位教师(含职工)。
一、信用管理
建立教师个人信用档案(合并在师德档案)。由学校师德考核机构和教育局人事股对教师失信情况进行记录管理。
二、失信行为认定标准
根据教师不良行为的情形和危害程度,不良行为按照严
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次,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教师不良行为触及刑法、党政纪处分的,依据山西省个人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一)一般失信行为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纳入轻微失信行为管理:
1.被处以较轻行政处罚或者被处以警告的;
2.教师体罚学生,情节轻微,经教育及时改正的;在教育教学活动和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经教育及时改正的;
3.在各级教育考试中作弊,被责令终止参加考试、取消考试资格或者取消考试成绩的;
4.在教科研活动中存在学术不规范行为,经教育及时改正、社会影响较小的;
5.在申请国家奖助学金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被核查确认后取消奖助资格的;
6.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公序良俗的失信行为未造成明显负面影响的;
7.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二)较重失信行为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纳入较重失信行为管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并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2.体罚学生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尚未造成学生明显身心伤害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4.因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违规从事有偿补课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5.在各级教育考试中有作弊或者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的;
6.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被判处管制或者拘役刑罚,或者教职员工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受教育者、应试者受到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
7.在教科研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
8.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公序良俗的失信行为并造成明显负面影响的;
9.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较重失信行为。
(三)严重失信行为
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管理:
1.教师因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侮辱体罚学生并造成社会影响的;
3.违反规定从事有偿补课,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课的;
4.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或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5.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作弊或者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受到责令停考、拘留等行政处罚的;
6.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受到开除处分的;
7.在校园重大安全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的;
8.伪造学历、学位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证书的;
9.在科研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10.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的;
11.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公序良俗的失信行为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以上信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三、失信行为惩戒
(一)一般失信行为惩戒
对教职员工的一般失信行为,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并在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
(二)较重失信行为惩戒
对教职员工较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的惩戒办法包括:
1.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且不能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在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并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
3.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4.列入教育系统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2年;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三)严重失信行为惩戒
对教职员工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的惩戒办法包括:
1.在教师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载,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2.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3.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4.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5.列入教育系统信用信息系统和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3年;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四、调查与记录
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通过工作检查、调查问卷、走访座谈、公开举报等方式,随时了解教职工诚实守信情况,对发现的失信行为,由负责师德考核的机构(教育局人事股、各校师德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调查落实,一经查实,在师德师风年度考核档案和教师管理系统中将失信情况予以记录。
五、教育与修复
(一)信用管理机构以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对教育系统失信行为实施惩戒的同时,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社区矫正等手段,帮助失信主体重塑信用记录。
1.对轻微或者初次失信行为,应当以教育引导为主,减轻或者不予惩戒。
2.个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异议申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定个人失信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并说明理由。
(二)非因主观故意发生失信行为,或已对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取得明显成效,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1.信用修复由个人向认定其失信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其已经整改到位,符合管理要求的,可以决定允许信用修复,并将信用修复信息录入教育系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提供给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2.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经信用修复的,减轻或免予相关惩戒。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