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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农用车违法载人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11-25 14:47     来源: 七级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有效遏制农用车违法载人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决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底,联合整治农用车违法载人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除外)、拖拉机、三轮电动车等禁止载客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农用车”),一律严禁载人。

  二、农用车违法载人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罚款;车辆驾驶人无证驾驶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车辆驾驶人存在酒后驾驶、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对违法搭载农用车的乘车人,由公安机关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农用车上路行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建设养护、园林荒山绿化、建筑施工、农副产品商贩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违法搭乘农用车上下工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外,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督促加强源头管理,必要时建议相关责任主体更换施工队伍或者解除合同。

  五、农用车驾驶人员和违法乘坐人员拒不配合检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