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猗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 知
发布日期:2021-08-03 11:04 来源: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 发布时间 | 2021-08-03 | |||
发布机构 |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临政办发【2021】41号 | ||
主题词 |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 | 临政办发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
现将《临猗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猗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电话、信件、网上举报等方式,对本县内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下列途径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一)拨打非法集资举报电话(0359-4023505)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箱(lyxjrfwzx@163.com)举报;
(三)就近到公安机关报案。
上述举报途径发生变化的,县处非办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四)被举报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举报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匿名举报;
(三)举报内容已经进入行政处理或者刑事立案程序;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以上(含两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有别于最先举报人并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
(三)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同一举报人举报不同事实的线索,可以分别给予奖励。
(四)集资参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也可以举报,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 县处非办接到举报后,会同县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核实是否涉及非法集资、是否属最新真实线索、涉及具体区域及其他相关情况。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线索奖励标准,由县处非办为举报人以现场兑付或转账形式兑付奖励,并填写《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县处非办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八条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经落实后,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县处非办要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奖金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处非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