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临猗分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发布日期:2025-01-20 09:42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临猗分局
机构设置:
局 长:光志鹏
副局长:姚文波
二级主任科员:左敏娟 三级主任科员:廉 花 姚朝气 四级主任科员:焦国英
下设办公室、大气生态环境室、水生态环境室、土壤生态环境室、环境质量监控室、法制室、环委办、监测站、执法队临猗分队(一、二、三、四中队)、项目专班、督查专班、信访调解专班、政策咨询专班。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牵头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调查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和规划;组织拟订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审核全县有关规划、计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组织开展生态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牵头协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调查处理;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机制,协调解决跨地区的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生态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负责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审查开发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组织和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的实施,按照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土壤和光、恶臭以及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办法,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排污申报、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和对污染治理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进行生态环境质量分析和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向县政府提出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意见,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态县创建工作,指导生态村、生态乡镇建设工作。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的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大气、噪声、土壤等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性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和预测预警工作;组织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污染源排污状况分析报告和专题报告。
(九)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环境科学调研和新工艺、新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推动发展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有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十一)组织拟订和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加强对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十二)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负责承接中央和山西省、运城市依法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已由中央、山西省、运城市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临猗县城投大楼(六楼、七楼) 局办公室:七楼701
办公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2:30--6:00
联系方式:局办公室电话0359-4022502
党组书记、局长:光志鹏